浙江公布药品集中采购方案:大输液单独评审

2014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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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苍舒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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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投标企业被发现在投名投标中虚假说明或违反承诺,将取消该企业投标或中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

2014年9月15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了《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药品采购方案》”)。其中明确规定,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基础上,采取经济技术标、商务标“双信封”综合评审,或只进行经济技术标评审的方式,公开招标,分类采购,分别评审。

普通大输液产品实行单独评审

《采购方案》将氯化钠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注射液(5%、10%)、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中,50ml、100ml、250ml及500ml四个规格的普通大输液产品单列目录,实行单独评审,并专门下发了《2014年浙江省普通大输液集中采购方案》(以下简称“《大输液采购方案》”)。

针对企业,《大输液采购方案》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拟中标产品的生产企业放弃选择的,取消该企业所有普通大输液的拟中标资格。

此外,针对医院,《大输液采购方案》明确要求,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产品的数量必须达到本单位使用普通大输液量的30%以上,三级医院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产品的数量必须达到20%以上。

健康界注意到,《大输液采购》方案中明确指出,在报名截止之日前未取得新版GMP证书的大输液生产线,不得参加此次投标。在半年内配送率低于61%的品种,取消中标资格,并视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除针对普通大输液产品做出专门招标规定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艾滋病用药”、“青蒿素类药物”、“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避孕药”、“中药饮片”等未列明具体通用名的药品不纳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采购方案》明确,以上种类将继续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现行规定采购使用。

投标企业也有“黑名单”

《采购方案》规定,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投标的主体(即投标企业)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供应紧张药品除外)。由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等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

需要指出的是,《采购方案》强调,一旦投标企业被发现在投名投标中虚假说明或违反承诺,将取消该企业投标或中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

企业在中标之后,在配送范围内不供货(含不足量、不及时供货),造成医疗机构短期缺货的,将予以警告;造成医疗机构长期缺货的,将予以通报,直至暂停交易;造成配送范围内普遍缺货的,暂停或取消该企业的配送资格,纳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行为记录

此外,《采购方案》还明确指出,以下情形均不得参加此次药品集中采购:在本次集中采购报名截止日期前,企业仍在停产或停业整顿期间内未恢复生产的;投标企业或其投标产品的代理权等存在争议的,且在报;价开始之前争议仍未解决的;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报名截止之日起前2年内被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库记录在案的,或被列入国家或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基药采购金额有规定 不得低于非基本用药

《采购方案》要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根据等级不同,对《基本用药目录》的中标产品中的统一定价产品,采购金额每季度不得少于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20%~50%。在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前提下,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一定金额的医保目录内非基本用药中标产品,每季度不超过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总金额的3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此外,健康界注意到,《采购方案》规定,列入《浙江省供应紧张药品目录》内的品种,在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直接挂网采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采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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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药品,方案,输液,采购方案,医疗卫生,企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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