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博拉纳入我国检疫传染病 入境者有发热症状需主动申报

2014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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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苍舒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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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口岸均已按照质检总局有关通知要求,采取登交通工具检疫、人员重点查验、交通工具和货物检疫处理等口岸检疫措施。

9月5日,国际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公告,将埃博拉出血热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近期,埃博拉出血热仍在西非地区传播蔓延,据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统计,截至2014年8月26日,几内亚、利比里亚、尼日利亚和塞拉利昂四个国家累计报告病例3069例,死亡1552例。

针对近期疫情形势,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公告,将埃博拉出血热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

全国口岸均已按照质检总局有关通知要求,采取登交通工具检疫、人员重点查验、交通工具和货物检疫处理等口岸检疫措施。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检疫传染病管理的相关规定,埃博拉出血热纳入检疫传染病后,可在国境口岸采取措施:

一是对发现的染疫人,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对染疫嫌疑人进行留验。对染疫人死亡的尸体进行强制火化。

二是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交通工具、货物、邮件、快件实施严格的检疫和卫生处理;禁止疫情发生地特殊物品和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入境。

三是当疫情进一步发展,对我国构成严重威胁时,可以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指定第一入境口岸,停止国际通航,或封锁有关国境口岸。

四是如国内出现疫情并扩散时,应当加强出境检疫措施,包括强制隔离措施。

如果来自疫情发生国家或21天内去过疫情发生国家;或是近21天内接触过埃博拉出血热病人、疑似病人以及感染动物;或是在入境时有发热、乏力、头痛、咽痛、恶心、呕吐、腹泻、皮疹、结膜充血等症状的入境人员,需要在入境时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索取《就诊方便卡》。

来自疫区的人员及外籍留学生需要在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学校的集中管理下,每日做好体温监测等健康监护。如出现发热和其他症状,应及时就诊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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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入境者,传染病,埃博拉,交通工具,口岸,疫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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