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敲定“以房养老”政策

2014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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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宣娇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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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将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地试点以房养老政策,试点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据中国保监会网站6月23日消息,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从7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四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社会所言的“以房养老”就是“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按照《意见》解释,“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意见》要求,开展试点的城市要按照公平守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审慎经营,强化风险防范;大胆创新,注重总结沟通等原则进行。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具备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等条件。

《意见》表示,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参与型产品和非参与型产品)。

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意见》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犹豫期的起算时间、长度,犹豫期内客户的权利,以及客户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损失。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

试点期间,单个保险公司开展试点业务,接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不得超过:4% 上一年末总资产不超过200亿的部分+0.2% 上一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的部分。

此外,与保险会2014年3月发布的“以房养老”试点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内容变化不大。据媒体报道,市场对征求意见稿存在以下争议:“商业机构为主导模式,如何避免趋利问题”,“房屋永远增值,否则这个保险产品几乎无法推出”,“参与门槛过高”,“房屋居住权只有70年或50年,如何为参与保险的房屋估值定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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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监会,敲定,政策,投保人,参与型,抵押,房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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