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者要入刑 妄想者收手吧!

2014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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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毓才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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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尽管国家对涉农资金的监管非常重视,也实行年度审计,但在处理方面,由于没有法律规制,仍显力度不够。

5月底,据媒体报道,成都某医院594份病历中有252份涉及骗保。医保部门追回了被医院骗取的4万余元医保基金,并按违约金额3倍扣减该医院保证金13万余元。

今年4月24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明确,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背景下,参保者,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负责经办和监管的政府部门,应如何面对?

骗保行为要入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那么,“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两高备案。

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形形色色骗保行为

从骗保案例看,骗保者既有参保者个人,也有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参保者假冒他人名义骗保。通常有一些参保者利用政策漏洞,千方百计蓄意骗保。目前一些地方新农合实行的是“以户为单位”的基金征缴与证卡报销制度,由于证卡没有参保人照片,医疗机构无法进行患者身份确认,这给某些心怀不轨的人造成了可乘之机;新农合门诊实行以户为单位封顶,账户余额当年不用过期作废管理,这也容易产生患者门诊无病购药或小病大治的变相骗保。

二是医疗机构利用监管漏洞,为了一己私利骗保。当前由于监管体系架构不尽合理,县级新农合经办中心级别低、人员少,医疗机构的合疗科,人员是医院工作人员,编制、工资归医院管;而且,新农合缺乏信息化手段,面对参合人数多、医疗机构多,监管显得力不从心。管理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社保部门,缺乏专业人员,这就给一些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院留了空子,伪造患者住院病历资料,与参保者甚至和一些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合谋骗保。

防止骗保三招

在上述背景下,相关部门应该如何完善政策,防止骗保呢?

一是完善政策,织密政策的补丁。一方面改进新农合证卡没有照片的现状,实行电子信息管理,借助公安机关信息服务平台,便于检查就诊患者真伪,防止骗保;另一方面,借鉴医疗保险卡式账户的优点,把应该划拨给参合群众的家庭总费用直接打入卡中,凭卡消费,废除“门诊账户余额当年不用过期作废”制度,让参合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钱,基本上就可以杜绝门诊骗保,遏制小病大治。

二是加大力度,完善监管体系。一方面搭建有效的监管体系,提升县级新农合经办中心级别,逐步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过渡,在“三保合一”有难度的情况下,先期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二保合一”;另一方面,增加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的人员编制,组建专业化监管队伍,将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科及人员纳入县经办中心直管,人员调整必须经医保办同意;同时,提升信息化水平,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的有效性。

三是依法惩处,确立重点。当前,骗保主要发生在民营医院和村卫生室。此前,尽管国家对涉农资金的监管非常重视,也实行年度审计,但在处理方面,由于没有法律规制,仍显力度不够。

相信在法律管制之下,骗保行为一定会有所收敛。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比没有法律可能更糟糕。期待执法者能够依法把老百姓的救命钱管好,不能让少数“蛀虫”占了便宜而得不到惩处。

(作者任职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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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妄想者,骗保者,参保者,诈骗罪,数额,骗保,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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