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调解管用!宁波卫生局长解读“宁波解法”

2014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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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元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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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协商机制”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这是“宁波解法”的核心与灵魂。

编者按:

宁波模式是医疗纠纷调解模式中的典范模式,该市自2008年以来就开始探索医疗纠纷调解模式。2012年,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该条例成为国内首个处置医疗纠纷的地方性法规。5月10日,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院长培训班”上,宁波市卫生局局长王仁元介绍了医疗纠纷调解著名的“宁波解法”,健康界特此进行了整理。

在“宁波解法”出台前,医疗纠纷处理有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调解,缺点是对抗性强,易出现医闹;二是请求卫生行政机关调处,鉴定医疗事故。由于特殊的体制关系,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是不信任的,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在内,公信力都不高;三是提起法院诉讼,但诉讼要经历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鉴定,不仅诉讼过程时间长,还需支付大笔鉴定费,所以大多数人不选择司法途径。

数据显示,2004年~2006年,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大约80%的医患选择了双方自行协商。

2008年3月1日,宁波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在这个基础上,宁波市卫生局和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若干规定》,和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机制》。

后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于2012年3月升格为《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该条例成为国内首个处置医疗纠纷的地方性法规。

“宁波解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业内外人士的广泛肯定,被认为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解法”。

2013年下半年以来,宁波市卫生局和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宁波市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建立了警医联动的处置办法。这个办法详细规定了警方如何处理医闹,比如:什么医院情况下可以报警,报警后警察到现场怎么处理等等。

“医责险”与“人民调解”双保险

“宁波解法”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条原则,两个机制,三点突破,四方合作”。

“一条原则”是指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为医患双方提供免费、依法、公平、便捷的公共服务产品。强调一下,预防为主是放在第一位的。

“两个机制”是指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协商机制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这是“宁波解法”的核心与灵魂。

首先谈谈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协商机制。宁波市有五家保险公司,联合成立了“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共保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全市医疗纠纷补偿。目前,宁波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参加了医疗保险。宁波医疗责任保险和其他地区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医疗机构不但购买保险,而且还购买了理赔服务,这是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最大的特点。

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协商机制一个重要特点是协商,理赔中心接到电话后,相关人员会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全程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这样,宁波市把医疗纠纷从院内转移到了院外。在医疗纠纷处置之后,理赔中心还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

从医疗纠纷一开始,保险就参与整个医疗纠纷处置的过程,包括调查、处置和协商。宁波市设有一个理赔中心,下设几个分中心,这些中心做到了24小时全天候服务。

从2008年3月到2013年底,宁波市各级理赔中心受理医疗纠纷案件共4,740起,除治疗未结束、正在进行医疗鉴定或尸检、正在走诉讼途径的223起外,其余4,517起案件中,协商调处终结的4,099起,调处终结率为90.75%。

接下来再谈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财政全额拨款,参与医疗纠纷调解是不收取费用的。

在设计的时候,宁波市做出了非常重要的制度规定。按理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设立在卫生行政部门之下。当时为了体现医疗纠纷调解的公平性,协调之后,委员会最终挂靠在司法局下,充分保证了公平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任主要是调解,保险所起到的作用就是协商,两者的作用是不同的。

从2008年3月到2013年底,宁波市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医疗纠纷4,003起,调解处置成功3,712起,调解成功率达到92.73%。

上述这两个机制是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宁波在制度设计上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1万元以下,医疗机构有权进行处理;1万元以上,医疗机构不能自行解决,要么通过保险赔,要么寻求人民调解。

如果理赔协商成功了,双方就签署协商协议。如果协商失败,案件就可以交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就可签订赔偿协议。如果调解不成功,双方还可以走司法途径。所以,宁波市把协商、调解和司法途径都融汇贯通了。

“三点突破”是指统一赔偿标准,设置协商赔付界线和加大医闹打击力度。过去,不同的医疗机构之间,赔偿标准是不同的。现在,对同一类型的医疗纠纷,宁波市做到了赔偿标准一致。宁波市还设置了赔付界限。在打击医闹层面,在公安部门的支持下,宁波市做出了一些规定,在一些重大医疗纠纷比如发生停尸时,现场民警有权移尸。

“四方合作”是指明确了公安、司法、卫生、保监等政府部门职责。医疗纠纷发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这些部门包括媒体都应该密切合作。

通过6年的探索和实践,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我就说两个字:管用!

依法解决医疗纠纷氛围形成

在“宁波解法”模式下,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氛围逐渐形成,而且医患双方的权益得到了维护。同时,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得以维护,实现了三个转变:

一是协商人员的转变,过去是医患之间直接协商,现在改为第三方协商;

二是医疗纠纷由院内转移到院外;

三是医患之间从长时间、单次、无序的协商转变为多次、便捷、有序地协商。

另外,医疗质量监管比以前更加严厉,过去很多医疗纠纷中,卫生行政部门并不掌握医院具体情况。现在要求医院每一次都在阳光底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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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宁波卫生,解法,医患,宁波市,医疗,纠纷,调解,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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