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规出台 提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5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日,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行记者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根据三部门提供的材料,中国事业单位总数达111万个,事业编制涉及3153万人,但是一直缺乏一部专门的人事管理法规。
这一条例出台后,全国数以万计的医疗机构、公卫机构都在条例的约束范围内。
《条例》要求,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除此之外,《条例》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条例》指出,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而且,人事管理制度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不过,健康界发现,条例出台前,社会一直关注的养老金双轨制改革,并没有在《条例》中过多体现。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
《条例》提出,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而且,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此外,《条例》对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的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
三部门负责人在记者会上强调,分类设置岗位有利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对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早在2006年,原人事部就发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始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事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
《条例》提出,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而且,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对于长期服务的员工,《条例》对其权益也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条例》强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而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条例》指出,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条例》要求,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此外,《条例》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最后,《条例》明确,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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