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早就是公共场所 “警察是选择性执法”

2014
03/13

+
分享
评论
白宣娇 / 健康界
A-
A+
伤医事件发生时,医院不是公共场所往往成为公安部门不作为的理由。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把医院列入公共场所范畴。

“我在全国政协工作了7年,这是我们医卫界第一次形成紧急提案。”2014年3月11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师协会副会长凌锋告诉健康界。两会期间,包括凌锋在内的90名委员联名提交了首份“紧急提案”。这份紧急提案的核心就是坚决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并将医疗机构明确列入公共场所范畴管理。

“只有公安成为医院治安的主体,才能有效遏制日益频发的恶性伤医事件。”凌锋认为。

医院已被“两院”定为公共场所

事实上,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已经把医院纳入了公共场所范畴进行管理。

《解释》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这就是说,公安部门已经是医院的治安主体了。”3月12日,医事诉讼律师李惠娟、刘晔告诉健康界。既然医院已经是公共场所,为何医卫界委员还会如此呼吁?

伤医事件并未因此减少

按照规定,《解释》自2013年7月22日开始执行。但是,半年过去,伤医事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最让医疗界震惊的就是2013年10月25日发生的浙江省温岭市人民医院杀医案,3名医生倒在患者刀下,耳鼻喉科主任王云杰当场遇害。2014年,伤医事件几乎是一天一起。2014年2月17日,齐齐哈尔医生遭患者报复身亡;2014年2月18日,河北易县外科医生被患者割颈;2014年2月25日,南京口腔医院护士被官员夫妇殴打致瘫痪。健康界统计发现,2014年两会期间,至少有6家医院发生伤医、辱医事件。

“我们医卫界代表委员听到这些事后都特别悲愤。”凌锋语气沉重地向健康界表示。

警察不作为的理由:医院是内保单位

在此背景下,要求把医院列入公共场所的呼声越来越高。

事实上,医院到底是不是公共场所已在圈内讨论多年。在《消防法》中,医院被明确列为公共场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医院并未列入公共场所范畴。

在安全保卫方面,医疗单位被纳入2004年执行的国务院421号令《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条例》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凌锋指出,“在安保问题上,医院作为事业单位,遵循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内保单位。这也是公安部门不出警力的重要理由。”

对于这点,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清远市人民医院院长周海波感触很深。他告诉健康界,“以前在小城市里,医院和警察‘关系比较好’,如果医院发生医闹、伤医事件,医院能喊动警察,请他们维护秩序。但现在,发生医院暴力时,警察常以医院是内保单位为由不出警力。”

周海波很赞同凌锋的观点,但他并不建议重新出台一部法律。周海波认为,“可以修改补充法律,把医院列入公共场所范畴。同时,那些干扰医院正常秩序的行为都应属于违法。而且,补充法律要解释清楚,相关行为要接受什么样的惩罚。”

凌锋与周海波都认为医院是公共场所,一个理由就是医院门诊量非常高。“2013年,全国各医院的门诊量加在一起是73亿人次,这还不算家属的数量,而春运15天才36亿人次。医院流动人口这么多,就应该是公共场所。”他们表示。

“如果医院不能列为公共场所范畴,警察永远不会管。”凌锋坦言。

李惠娟很能理解凌锋、周海波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发布《解释》之前,医院发生医闹和伤医事件时,警察都会说‘医院是内保单位,不是公共场所’,每家医院得到的都是这样的回应。所以他们才要求‘把医院纳入公共场所,让公安部门成为医院治安的主体’,这个诉求才会这么强烈。”

不是无法可依,而是选择性执法

除了建议把医疗机构明确列入公共场所范畴管理,凌锋还希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下,国务院再审议出台专门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

这是因为,“一方面是由于公安部门不是医院治安的主体,另一方面是因为还没有相关条例让公安部门参照执行。”凌锋告诉健康界,这恰恰是公安部门在医院治安方面不作为的原因。

其实,最关键的不是没有法律法规,而是有法不依。李惠娟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公安和司法部门缺乏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意识。”

刘晔同意上述观点。“其实医院早被纳入公共场所的范畴了。问题不是因为公安部门无法可依,而是因为其选择性执法。”他指出。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并把医院列入公共场所的意义在于,可跳跃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确定寻衅滋事罪和威胁公共安全罪,解决从行政法到刑法的问题。”李惠娟解释,“这也是明确公共场所概念重要的原因,因为需要明确医院暴力适用于什么类型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不过,单独制定一部法律并不容易。“政协委员的提案没有错,但关键是如何标本兼治。重新制定法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更何况当前其实有法可依。”李惠娟表示,“要制定一部新的法律,首先要向公安部报备,然后还要经过国务院法制办立项。这至少需要一两年的时间。”

李惠娟认为,目前解决问题最快捷的方式是,呼吁相关部门把医护人员的生命和尊严当回事,把法律和法规执行到位。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本文为健康界原创,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转载和使用,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
公共场所,选择性,警察,公安部门,医院,凌锋,治安

人点赞

收藏

人收藏

打赏

打赏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我有话说

0条评论

0/500

评论字数超出限制

表情
评论

为你推荐

相关文章

推荐课程


社群

  • 医生交流群 加入
  • 医院运营群 加入
  • 医技交流群 加入
  • 护士交流群 加入
  • 大健康行业交流群 加入

精彩视频

您的申请提交成功

确定 取消
剩余5
×

打赏作者

认可我就打赏我~

1元 5元 10元 20元 50元 其它

打赏

打赏作者

认可我就打赏我~

×
打赏

扫描二维码

立即打赏给Ta吧!

温馨提示:仅支持微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