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布综合医院精神科基本标准

豫见康

11月底,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河南省综合医院精神科基本标准》,进一步加强精神专科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精神专科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主要内容有:

|河南省综合医院精神科基本标准|

一、门诊设置

(一)独立设置精神科门诊;

(二)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三级综合医院的心理治疗区应设个别、家庭、团体治疗区。设置心理治疗门诊的,参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至少配备 1 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含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条件的,可配备心理测评人员,应具备医学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精神卫生知识培训,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掌握量表测评。

二、病区设置

(一)条件允许可设置精神科病区,床位总数原则上不低于 20 张;

(二)病区应含有抢救室、心理咨询(治疗)室、治疗准备室、处置室等,有条件的可增加工娱疗室。开放管理的病区应设有物理治疗室、会客室、精神康复治疗室等。封闭管理的病区应设有精神科监护室,并实行男女患者分区管理。

(三)人员

1.每床至少配备 0.44 名卫生技术人员;

2.每床至少配备 0.35 名护士;护理人员应有三级精神专科医院 3 个月以上进修经历,至少有 1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有 3 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满足三级查房制度要求;

4.至少有 1 名心理测评人员。

三、房屋

(一)普通诊室、心理治疗室、心理测量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均应配备应急呼叫系统;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

(三)诊室、病房通风、采光、安全、保护隐私等符合精神科患者需求;

(四)精神科监护室应满足精神科一级以上护理级别需求。

四、设备

(一)门诊、病区布局应当符合精神科患者诊治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隔离等设施设备;

(二)病区医疗设备符合综合医院设置要求,配备如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抢救车等急救设备;

(三)每床单元设备与综合医院设置要求一致,如单床、床垫、被褥、枕头、枕套、病号服、床头柜等;

(四)病区应有保护性约束设施,如约束衣、约束带或隔离间等;

(五)心理测查工具(含软件,可与门诊共同使用)。

五、医疗技术

具有各种常见精神障碍的诊疗及精神科急危重症处置能力,能够开展心理测量、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医疗技术。

六、规章制度

制定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精神科相关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诊疗质量控制制度、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患沟通制度、会诊制度、心理诊疗保密制度、重症患者转诊制度、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书写记录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其他专科医院可参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