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票制两大核心一大悬念 全梳理15省200市落地情况
健识局司徒阳明
本周五(1月6日),国家卫计委例行发布会通知宣告:国家版两票制落地文件将于9日正式公布!
2016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透露要全国推广的两票制,两票制全国如何落地?规则如何定?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一直在坊间流传,各种平台也不断有关于“两票制近期公布”、“本周公布”、“年内公布”等等的消息放出。
综合近期各种媒体报道以及各种渠道流出的关于国家两票制落地内容,健识君总结出了国家版两票制的两大核心,具体见下文。
在国务院文件出台之前,已经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的有安徽、重庆等两个国家医改试点省,四川、湖南两省的征求意见稿已曝光,其他要求落地两票制但没有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的省份以及医改试点城市更多,可参见健识君文末的详细梳理。
和国家两票制落地文件对比后,健识君发现落地省份的细则和国家规则存在一些不同, 那么,这些省份是执行国家两票制文件呢?还是继续执行本省的文件?
以重庆市为例,该市于1月3日公布了两票制落地文件,刚公布7天便跟随国家政策变化?
如果落地省份继续执行本省文件,那么,是否意味着国家版两票制文件在各省落地时,仍然还是各省自己做主?那么国家两票制文件在执行力度上是否会被大打折扣?如果不执行国家方案,政策变化是否会太大?
所以,是否全国统一执行,这将会成为国家版两票制文件落地的最大悬念。如果全国统一,那么,格局已定,推广只是时间和速度问题。如果各省仍是在国家基础上有所改变,那么市场将仍会有变化。
对于这个问题,健识君将在明天国务院医改办的发布会上,尽力寻找答案。
两票制的两大核心
1、两票制的定义: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除了这些哪些票不算一票,还有哪些不算一票呢?
很多省份都将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但全国范围内仅限1家商业公司、1家全国总代理。
这点在国家方案中也有体现,此外,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只允许开一次发票,且加价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具体加价率由各省(区、市)规定。
2、2018年全国推开
以前,两票制推广范围主要是要求国家医改试点省份推行,鼓励医改试点城市,据了解,现在国务院目标是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两票制定义:各省与国家差异在哪里
两票制如何界定一直是医药界关注的焦点,所有“不算一票”的都会深度影响医药圈,如同上面所说,国家版和地方版在定义上并不完全相同,这些不同又将如何取舍?下面是健识君梳理的国家版和地方版方案中,关于“不算一票”界定的不同:
安徽(2016年10月8日发文):
(1)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2)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
安徽两票制落地文件中没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这点没有出现在国家方案中,这两点是否会相应调整呢?
陕西(10月17日发文)
2016年10月17日,陕西省卫计委正式公布《关于深化药品耗材供应保障体系改革的通知》,“两票制”正式落地。
《通知》中没有明确说明药品生产企业的“一票”定义,但从已经发文要执行的医院来看,国内总代理以及集团内的商业公司可视为生产企业。
没有统一定义,执行国家版的方案可能性较大。
重庆(2017年1月3日发文):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国内总代理也不视为一票,有医药人士指出,国内总代理不视为一票,那么,代理商又要活了。以及药品上市许可人不算一票,这两点会减少吗?
四川(征求意见稿)
(1)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企业(集团)内部仅销售本企业的经营企业(仅限该集团1家经营企业);
(2)进口总代理(仅限一家);
(3)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没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的内容,但是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湖南(征求意见稿)
药品生产或科工贸一体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仅限该集团1家经营企业)可视为生产企业。
境内外国内药品总代理(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可视为生产企业。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也可视为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性企业内部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调拨的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国内总代理不视为一票,正式文件出台,会减少这一条吗?
附:各省市医改试点“两票制”的推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