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疫苗事件 让疾控中心回收过期疫苗就行?

2019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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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与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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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过期疫苗事件告一段落了,公众都希望加强对过期疫苗的管理。

金湖过期疫苗事件告一段落了,公众都希望加强对过期疫苗的管理。《疫苗管理法(草案)》还在征求意见中,不少专家和媒体希望能在《疫苗管理法》里体现公众的期望。

有些外行专家对整个疫苗管理的流程和关键点并不了解,给出的方案让内行非常无语。比如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建议:

一是成立专门的过期疫苗管理机构,负责确认及统计过期疫苗回收及损耗信息,二是建立疫苗使用的每日汇报制度,如每天应及时上报疫苗使用量、有效期、过期疫苗数量等信息,三是采取一些经济手段,在回收疫苗上可安排一定经费,鼓励接种结构及时回收处理过期疫苗。

一些媒体采访我,希望我能给 《疫苗管理法》出出主意。

我明确表态:王月丹的建议是馊主意。如果哪个领域有问题,就成立一个专门解决这个问题的机构,那纯粹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最后往往是一地鸡毛。

在 《疫苗管理法》之前有2017版《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 ,其中这样规定: 需要报废的疫苗在当地食药监管和卫健委的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统一销毁。报废疫苗统一回收至县级疾控中心统一销毁。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回收情况,销毁记录保存5年以上。

征求意见的 《疫苗管理法(草案)》 里,则这样规定: 过期疫苗按照生态环境、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置。

如果将上面两个规范性文件结合起来看,那么大概的做法就是: 接种单位将过期疫苗移交给县级疾控中心销毁。

上述制度看似无懈可击,实则存在很大的漏洞。

首先:接种单位的过期疫苗量少且产生时间分散,很难由县级疾控中心回收,通常是每年回收一次。这就会造成过期疫苗囤积在接种单位,可能出现被偷盗、被误用等情况。 

其次:县级疾控中心本身并没有销毁过期疫苗的资质,必须找有资质机构处理过期疫苗,否则就可能违法。比如湖南某医药公司擅自处理过期药品致环境污染案件( http://t.cn/E5GgwSm ),该案件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过期药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废物类别HW03、废物代码900-002-03的危险废物(药物性废物)。

再次:具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不多,要价不菲,导致很多疾控中心的过期疫苗囤着没能被处理掉。我与中国疾控中心专业人员交流此事时,对方大叹苦经:


由上可知,虽然法规明确了过期疫苗的处理路径,然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一时半会不容易解决。

那么到底有没有更加不折腾的解决方案呢?

陶医生研究后发现,在过期疫苗处理上,专家们可能进入了一个误区: 即认为疫苗很特殊,需要专门管理,不能当普通药品来管理, 所以才出台了过期疫苗必须回收到县级疾控中心再销毁的规定。

然而,一个确定无误的事实是:疫苗属于药品,疫苗的批准文号就是国药准字。过期疫苗就是过期药品,过期药品属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颁布,2011年修订 )里的药物性废物。

疫苗作为给健康人使用的药品,过期后顶多是失效,不会造成额外的健康风险,比临床治疗产生的针具、感染性材料安全多了。


陶医生仔细研究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大有相见恨晚之感。因为陶医生发现: 条例里对于医废如何处置已经有了非常详尽的规定,过期疫苗只需要纳入医废渠道处置。 这样做有以下七大好处:


1. 医疗机构有经过培训的专人处理医废,接种门诊作为医疗机构内的一个部门,只需将过期疫苗交接给专人,非常方便(县级疾控中心通常并没有这样接受过培训的专人处理过期疫苗)。

见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 等知识的培训。

2. 有规范的登记制度,过期疫苗可以放心移交(比目前的过期疫苗登记制度更加详细)。

见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3. 过期疫苗会储存在专门的临时储存设施,2天内及时处理(如果由县级疾控中心回收,回收周期至少是1个月)。

见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4. 过期疫苗存放在临时储存设施很安全,不会流出去祸害他人(县级疾控中心通常没有配备这类设施)。

见第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5. 处置过期疫苗的机构有资质认证,合法,专业,放心( 疾控中心通常不具备这种资质 )。

见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6. 过期疫苗的运输非常规范,需要标识医废的专用车辆,且该车辆不得他用(疾控中心回收过期疫苗时,如果未使用专用车辆则涉嫌违规)。

见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7. 过期疫苗处置费用明确可纳入医疗成本(疾控中心回收的过期疫苗,处置费用来源则没有明确规定)。

见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可以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从人、财、物和制度等方方面面构建了一个完备的医废处置渠道,过期疫苗只需按条例要求纳入该渠道即可,何必要回收到县级疾控中心或建立专门的过期疫苗管理机构呢?

另外,常见的医废在医疗过程中自然产生,过期疫苗却因管理不善或意外事件而产生,两者在数量上不可同日而语。

陶医生做了一个过期疫苗处置的调查,有来自17个省/区的116名接种门诊专业人员参与。他们估计自己单位一年产生的过期疫苗量平均不到4公斤,但其他医废产生量平均为10吨,即过期疫苗量与其他医废量相比可以忽略不计。也就是说,过期疫苗纳入医废处置渠道,增加的处置费用可以忽略不计。

我相信,看过以上内容后,区县疾控中心主任应该惊出了一身冷汗,因为他们在运输和储存过期疫苗过程中很可能涉嫌违规。

区县疾控中心主任 一定希望尽快改变现有的过期疫苗处置制度,我估计他们希望《疫苗管理法》这样修改: 过期疫苗属于医疗废物,接种单位应严格按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置过期疫苗。

我和这些区县疾控中心主任们英雄所见略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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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疾控中心,疫苗,过期,医疗,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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