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委再发文:要砸社会办医审批“玻璃门”

2019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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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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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部委联合发文,向社会各界释放加大支持社会办医的力度,决心要砸破社会办医审批的“玻璃门”。

誉方医管首席咨询师:秦永方

新年伊始,1月2日发改社会〔2018〕1147号《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挂网,9部委联合发文,向社会各界释放加大支持社会办医的力度,决心要砸社会办医审批“玻璃门”的难题。

《通知》由九大部委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联合大发文,主要是发挥部门合力,目的是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通知》明确要求流程规范透明,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内容,包括:审批事项、流程关系及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规范了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

《通知》对社会办医审批涉及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推进医疗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简化部分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实行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等关键的五大重点,明确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提出。

《通知》对社会办医的有关选址、划拨用地等审批过程,通过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相关联的审批事项之间的工作衔接,避免审批互为前置、反复跑腿的现象,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

《通知》对提高审批服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明确要求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加强综合审批服务、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探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持续优化审批工作。

从《通知》的内容可以看出,“放”是主旋律,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性。

支持社会办医政策梳理回顾

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

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逐步扩大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各地要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对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公经济主体的上下游产业链项目,优先按相关产业政策给予扶持。

国办发〔2015〕45号《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发布,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提出,持续开展健康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扩大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优化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健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督促各地落实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等方面对所有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的政策措施。

国卫医发[2016]38号《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称将严格调控公立医院总体规模和单体规模,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限制等。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支持创造优化多元办医格局,提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和实现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国卫法制发〔2017〕43号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要求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

国办发〔2017〕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

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提出,各地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制定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完善规划调控方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和社会办医发展需要,完善眼科医院等部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时制定新型机构标准,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国家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各地要出台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公开。

在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极大激发了社会办医的积极性,社会办医取得的成效显著,从2010年以来,几乎每年2000家数量增加,看似开放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但是在审批执行过程中“玻璃门”时隐时现,增加了社会办医的成本。这次从《通知》文件精神可以看出,决心砸碎影响社会办医的“玻璃门”,对于激发社会力量办医将会起到重大的作用,贵在各地落实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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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玻璃门,部委,办医,医疗,机构,审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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