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户籍人员在上海可以参加本市的医疗保险吗?

2018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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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医晓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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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的职工医疗保险,如果其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则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是  达医晓护  的第  1426  篇文章

   

最近, 刘先生来电咨询“我是江苏城镇户口,2012年以来一直在上海的公司上班,单位为我缴纳保险费,参加上海的医保。现计划开始自己做生意,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还可以继续享受上海的医保待遇吗?另外,这个月开始,家里老婆和8个多月的孩子也来上海居住,能参加上海的医保吗?”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职保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2%。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因此,刘先生的情况属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了本市的职工医疗保险,如果其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则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目前依照上海有关规定,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因此,刘先生按个人计划需要灵活就业的,由于其配偶不是本市户籍,不能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建议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咨询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

 


接着,关于刘先生老婆、孩子能否参加本市的医疗保险?


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按规定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另外,依据《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120分),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按规定,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目前,本市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18周岁以下同住子女,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本市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刘先生如果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到达标准分值,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享受积分相关待遇,可以申请参加本市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刘先生如果接下来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持有达到标准分值的本市居住证,其非沪籍的老婆孩子自然不能参加本市的医疗保险。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截止一般在年末的12月25日,符合条件的居民请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逾期参保有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下面以2018年为例, 附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和医保待遇。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单位:元

 

备注 :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80元调整为250元,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医疗待遇表

 

备注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作者: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郑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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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保险,户籍,省市,医疗保险费,居住证,医保,职工,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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