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文 十城市试点 多项创新举措促进诊所发展
近年来,开办诊所既是资本和产业竞相追逐的目标,也是医生自主创业的热门选择。然而,诊所准入门槛高、审批流程长,诊所医疗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制定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2019-2020 年,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建设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并在全国推广。
如何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可总结为3个“不限”,5个“鼓励”。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
根据《意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从审核硬件到转变为审核医师能力
《意见》指出,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在诊所(不含中医诊所)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全职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
《意见》明确,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高级职称时,按照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实行单独分组,定向评审,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鼓励医师开办诊所
《意见》提出,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
《意见》提出,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过程中,可以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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